被告向原告购货,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双方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据此,原告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月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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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