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新闻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合同常识
联系方式
律师信息
宋律师
律所:
电话:
4006686166
地址:
网站介绍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法律文集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哪些物不得留置?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南宁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lrnwzj.com/
留置物应具有商品经济的交换价值或利用价值的特点,因此,留置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依法不能成为留置物:(1)禁止流通物;(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文章来源:
南宁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
宋
[广西]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rnwzj.com/news/view.asp?id=909529793883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8-2024
南宁劳动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