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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
2023年3月23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

  核心内容:企业花高薪聘请的高管,是为了提升企业效能创造更多利润,但谁曾想,一些高管离职后,运用离职前埋下的;伏笔;起诉老东家。某公司离职高管就是这样索赔双倍工资18万元。


  具体案例


  小方2008年被任命为某保险公司某区分支司老总。2011年5月,某省分公司人事部门多次要求支公司协管人事的主管,对支公司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而此时小方已萌生去意,怠于续签合同,导致该公司多名员工均未续签。半年后,分公司对小方进行调动,但他并未赴任。一个月后,某省分公司向其送达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方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万余元,获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小方作为支公司的总经理,其管理范围应当涵盖续签劳动合同一事,鉴于小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其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方请求。


  相关情况


  近年来,武汉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频频出现公司高管的身影:有的高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利用职权隐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后主张双倍工资;还有的利用考勤管理的空白,主张高额加班工资,或凭职务优势伪造、隐匿证据。由于高管年薪动辄几十万,涉及公司高管案件的诉讼标的有时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中小企业,被几个高管这么一闹,很容易将整个企业拖垮。《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层次划分,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了一视同仁的保护。如果产生的争议是由于公司高管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延伸阅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5、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

  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同样需要遵循一般合同的订立标准,既要约与承诺真实有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等。除此之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还有其特殊之处。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和接受提议这两个主要步骤。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宣告成立。


  要约与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就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予以贯彻执行。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条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其中对人身保险尤为重要的一条,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方能发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对作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要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导致保险人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由于被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在这里,人身保险虽无正式法规规定,但可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对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保险金给付。据此,投保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须履行告知义务的人一般规定为投保人,但是就人寿保险而言,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情况,最为了解的莫过于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被保险人亦应负告知义务。至于何种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作为应行告知之事项,因此告知范围并非无限的,有时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经就投保申请书或体格检查书所记载的询问事项据实告知,即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了。告知与陷瞒可说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告知是积极的,而隐瞒却是消极的,投保人于要约时,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以免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当然,告知义务不仅限于投保人,应当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告知义务。在订约过程中,保险人亦应将洽谈中的保险有关内容告知投保方,特别要介绍清楚保险种类及保险基本条款。如果事先缺乏交待以致投保人因不了解保险基本条款的 内容,不理解保险人应承担那些将产生很多纠纷。


  总之,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作为保险人已履行告知的义务。所以作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签发 保险凭证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以免失去原来所期望的保障。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Tags: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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