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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
2022年10月21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在我们生活中使用广泛,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是可以提出合同解除的。那么,合同解除到底有哪些情形呢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三、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四、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综上可述,合同解除有四种情形: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

  联营合同是2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通常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以及协作型联营合同。那么,联营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呢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除联营合同的规定




  我与朋友二宝共同出资经营一家美发沙龙,签署的合同约定各投资25万元。工商登记的名字都是我朋友二宝,我俩在合同上约定如果月利润超过一万元,则我按月盈利的25%分红,如果月盈利低于一万元,则由朋友固定支付我2000元。因为我没有从事过美发,所以我不参与美发沙龙的任何经营活动,如果美发沙龙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关闭,二宝都应该将我投资的25万元还给我。自从美发沙龙开张半年,二宝一直以经营不善为由没有给我分红,现在我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一款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你与你朋友签订的合同名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的各方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相关知识:联营合同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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