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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谁
2018年2月1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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