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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能免责
2017年11月26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上海的秦女士骑车时被出租车撞倒在地,与出租车司机达成赔偿410元的调解协议。此后,秦女士伤情严重但对方不愿再负担费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初的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肇事者不能免责,需再赔偿6000余元。
  2004年9月的一天下午,秦女士骑自行车在南昌路行驶,突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交通警察赶到现场,询问了双方当时事故发生的经过后,出具责任认定书,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主持下,与肇事驾驶员签订了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经调解,由出租车驾驶员赔偿秦女士410元。
  当天下午4时许,秦女士因腰部剧痛,在丈夫陪同下,到上海瑞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就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4800余元。10月,秦女士委托其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遭到公司拒绝。于是,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赔偿医疗费用,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出租车公司到庭应诉,表示该交通事故双方已在交警监督下以410元调解了结,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完全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今后再赔偿问题,不同意秦女士追加赔偿费用的请求。秦女士认为,由于当天她的母亲病危,当时自己硬撑着站起身来,请求出租车司机让她先行回家,再去就医,以确定赔偿费用,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忍着疼痛,签下调解书。
  出租车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下午1时许,秦女士到下午4时许才到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并且拿出一篇专家告诫老年人的文章,题为《举手投足也会骨折》,表示在事故发生至秦女士就诊这几个小时,端水擦地板都有可能造成骨折。
  秦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上表示,秦女士骨折后只能卧床进食,这样的生活持续数月。秦女士卧床养伤期间她的母亲病故,由于车祸的原因使得女儿未能尽最后的孝心照顾母亲,其自身的康复也受到了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调解书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但事发当日秦女士母亲确系病危,当时其急于与司机了结纠纷,回家探视母亲病情,未能预见伤后病情发展的严重性,属于“重大误解”,出租车公司不能以调解书已了结纠纷作为不再赔偿的理由。秦女士3个小时后去医院就诊,情有可原,出租车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秦女士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应当认定秦女士骨折原因是被出租车撞击所致。秦女士受到无辜损害,在家养伤期间,母亲病故,被告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原告。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用48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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