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合同新闻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合同常识
合同违约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义务
栏目导航
合同新闻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合同常识
合同违约
合同履行
合同终止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文章列表
轿车被盗车主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2017年11月26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合同法全文
【案情】
3个月前,张先生买了一辆新轿车,每晚停放在自家所在小区。此前,张先生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1年的车辆保管费。可张先生还没来得及上车牌,轿车便因保安擅离职守而在小区内被盗。虽然报了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侦破。请问,张先生能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车损失?
【评析】
张先生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小区内财物的安全,既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也是其应当提供的服务。保安的擅离职守,表明其既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未能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369条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规定,第374条有“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张先生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车辆保管费,说明张先生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能否证明自己有无重大过失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事由仅仅限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保安擅离职守完全是主观因素,并非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由。保安在离开岗位时,也应当预见可能会出现包括轿车在内的财物被盗,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由于保安隶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其行为后果也就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这不妨碍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
合同纠纷
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双军——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1392658731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北京刑事介入律师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大连毒品案件律师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广州代写法律文书
广州劳务合同律师
广州起草法律文书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惠州毒品经济案件律师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泸州合同律师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泸州离婚律师
泸州律师
南京强迫劳动罪律师
南京商事合同签订律师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日照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认领离婚继承律师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上海正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
深圳银行律师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太原离婚纠纷律师
天水抵押合同律师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沂水专业律师
张家港知名律师
郑州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2658731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