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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需向工商局报备的格式条款合同
2022年11月20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不动产是可以拿来抵押的,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不动产抵押期限是多久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产生作用,突出表现在时效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此点在理论上历来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而否定说则认为,时效仅对于请求权适用,物权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通过上文对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的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需向工商局报备的格式条款合同

  核心内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这类条款条款,有哪些需向工商局报备。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哪些格式条款合同需向工商局报备具体如下:


  1.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2.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合同;


  5.合同;


  6.邮政、电信合同;


  7.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延伸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


  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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