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列表
劳动合同能仅约定试用期吗 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2022年11月5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能仅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能仅约定试用期吗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0日,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双方约定刘某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500元。该合同还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2014年12月份,A公司以刘某不适合其工作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但未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遂提出仲裁申请,后因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其他费用1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即为双方之间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


  本案经审理后认定:刘某与A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A公司主张刘某各方面条件不符合A公司的招聘要求,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该规定,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其他费用500元。


  律师点评


  刘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该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刘某与A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刘某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故A公司应支付刘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由此可见,刘某与A公司虽仅订立《试用期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等等。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文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此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针对我国房地产转让合同存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显而易见,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张三的房屋转为李四所有,就是房地产转让。该法还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项规定,是要求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房屋为张三所有,房基地使用权为李四所有的情况。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Tags: 劳动合同能仅约定试用期吗,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双军——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1392658731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2658731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