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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违背了后合同义务后需要担责吗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5日 来源: 南宁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lrnwzj.com/

  宋律师,南宁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也需要对借款人的申请,特别是有关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以确保贷款活动的安全与高效。

二、借款人需要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三、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借款的时候需要向债权人透露自己的相关信息,比如自己的经纪状况,也需要按照合同收取借款、使用借款和支付利息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违背了后合同义务后需要担责吗

违背了后合同义务后需要担责吗

有义务必有,违反后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我国《合同法》发挥后发优势,在合同法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上却没有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做如何处置做出相应的规定。

所谓后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因此后合同应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后合同既不是缔-约也很难将其纳入违约的范畴内进行调整。

首先,后合同与缔-约过失的区别。后合同不同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产生于后契约阶段。另外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后合同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它是一种损害赔偿。正如杨*新先生指出:“后合同是承担后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的损失赔偿。”

其次,后合同不同于违约。首先,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产生于合同效力终止后,而违约则产生于有效合同成立时;其次,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违约的产生则基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两者的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的形式有很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协商形式和损失赔偿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形式主要是指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缔-约过失与违约都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以及法结构完善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

后合同的构成要件

后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首先,须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行为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就属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约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之后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对于通知、协助、保护等作为义务当事人却不作为,对于保密等不作为义务当事人却积极作为,这些作为与不作为都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本质就在于其违法性,因此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民事通常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因而损害事实的发生当然也是后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一方才承担后合同,赔偿对方损失,这种损害包括对对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主要是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包括已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失。

第三,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该违反后合同义务行为的结果的时候,才能构成后合同义务。

第四,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具体说来,谁有过错,谁承担,没有过错不承担。这是原则,在适用时,由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相对方的损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后合同。反之,则构成后合同。我认为适用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上所倡导的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后合同有其自己的独立构成要件,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后合同请求对方承担后合同。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后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而并非一种补充性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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