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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恢复与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2022年12月5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险合同的中止恢复与解除

  投保人寿保险,交费期限较长,多以十年或二十年交费的为主。在漫长的缴费期中,可能会发生由于疏忽或暂时经济困难而未能及时交费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保险法》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说到保险我们一把都会有一个影响就是对于人身的参保,现在随着个体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的保护的意识也是很强。所以就为了响应市场的需求,保险公司现在会对于个人的财产专门有一个合同的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及其相关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免税保险合同第一,农牧业保险免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第三,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二、保险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1、计税依据要看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贴花。但199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作出了修改,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因此,在实务中要牢记保险合同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2、定额定率要区分。428号文对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作出修改时规定适用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同时对税率也进行了修改,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此前,《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对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37号文发布时考虑到当时这三类合同签订时定率计算的计税依据不明确,所以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在在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明确的情况下应统一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定率征收。


  3、保险合同要分类。《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例如保险公司涉及较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意外保险合同不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列举范围内,这类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


  首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Tags: 保险合同的中止恢复与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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