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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2022年4月1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

  为了方便合同的订立,在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已经十分普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于格式条款合同,如果没有尽到告知或者特别警示对方当事人,则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还包括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


  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的相关知识,订立格式合同必须在双方的合意下,若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该格式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日常生活中需要用到合同的地方很多,买房签合同,买车要签合同,找到新工作也要签合同。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格式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样的要式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样的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形式不同,要式合同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格式合同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内容不同,要式合同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Tags: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情形,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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