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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合同终止后义务如何表现
2022年1月13日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

一、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

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

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法定理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规定的义务,合同的义务也是包括了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在主合同宣布无效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也是立即解除的,同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对合同方面出现了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途径解决。

合同终止后义务如何表现

合同终止后义务如何表现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


来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Tags: 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合同终止后义务如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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